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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驰名商标 |
发布时间 : 2015-11-27 浏览次数 : 1821 |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 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企业需要申请认定的,必须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工商局)报送有关材料,对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有关材料, 各省级工商局应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各省级工商局应将经过其初审并签署意见的有关申请材料以邮寄方式及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如果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属于规定情形,可以依法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属于规定情形的,可以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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